一、醉驾处理后,医保,社保如何处理
醉酒驾驶案件判定被告服刑拘役会对其社会保障产生负面影响。在被告因醉酒驾驶而遭受拘留之后,若并未与所在单位解约,则仍需按照规定继续缴纳社保。若在此过程中,企业并未与被告解除雇佣关系,那么该企业应当继续照常向被告人支付社会保障金。当劳动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若单位并未行使这一权利,那么该劳动者将依然属于本单位的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对于这样的情况,企业继续给予社会保障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处理后又无证驾驶怎么处理
在涉及醉驾以及无证驾驶两种违法行为并存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证驾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的处罚处理。如果驾驶员已经达到醉酒驾车的严重程度,那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将其约束至清醒状态,然后吊销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该名驾驶员也需要承担由于无证驾驶而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按照驾驶员未带证来进行扣车的。
第九十九条
无证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驾罪名成立者将面临刑事拘役的处罚,这无疑会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即便在拘役期间,倘若他们没有从原先的工作单位离职,那么根据相关法规,他们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雇佣关系,那么他们就必须继续为该员工支付社会保险金。然而,当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追究责任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与其解除雇佣关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并未采取任何行动,那么该员工仍然属于该单位的员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足额缴纳相应的保费。因此,对于企业而言,继续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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