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实现方式,是指国家对贫困者进行救助,实现经济利益调整的具体方式。根据国内外规定,一般来说,有免费、减费、垫付和缓交四种方式。免费是指国家支付全部律师费用或包括诉讼费用。以下不再注明;减费指国家支付部分律师费用,当事人自己支付部分费用。
减费在性质上与免费相同,实际就是部分免费,一般在当事人有能力支付部分费用时采用。垫付是指国家先垫付律师费用,待当事人胜诉且获得经济补偿时返还。缓交是指当事人暂不向国家支付律师费用,待案件胜诉获得补偿后再支付律师费用。垫付、缓交两者实质是一回事,特征上类似胜诉费制度,即在胜利后才支付一定律师费用。而败诉则不用支付律师费。这两种方式只能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利益实现时采用。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创建之初借鉴国外法律援助的通行做法,采取减费与免费相结合的办法,少数省市还采用缓交、法律援助分担协议的形式。2001年10月后,司法部提出取消减费形式,法律援助案件全部采用免费形式。
其主要原因是认为减费法律援助的做法在实施过程带来了一些负作用:①减费与有偿法律服务的界限难以划分;②减费容易导致与社会执业律师的不正当竞争;③影响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权威;④国外法律援助通行的减费所收费用全部上交国库,而所需经费则由国库下拔,因而不存在利益驱动的问题,而中国法律援助的减费所收费用,是直接用于弥补办公、办案经遇的不足,存在多收多补的利益驱动问题,因而难免在减费与有偿服务上把握失控。《条例》采纳了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全部免费的意见,在立法上作了肯定。我国法律援助在实现方式上将采用全部免费这一独特的做法。
本文认为,法律援助案件全部实行免费,取消减费、缓交垫付等形式,并不切合中国国情,有可能妨碍法律援助的发展。首先,实行费用减费、垫付的形式是世界发达国家、地区普遍采用的有效形式。减费、垫付的主要功能是能够减轻国家负担,增加法律援助资金。经济发达水平较高的西方国家,在法律援助资金有充足保障的情况下都在采用减费、垫付的形式;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大部分地方法律援助资金没有保障或严重不足,此情况下断然取消减费、垫付等形式,这必然使一些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成为无米之炊,援助工作因经费问题将难以开展,许多贫困公民将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其次,减费造成的负面作用完全是可以克服的。减费实施中产生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监督力度不到位造成的,把减费等同于有偿服务是一种认识错误。因此通过加强管理,完善立法规定等措施,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强化责任追究,完全可以避免减费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外能做到,我国亦完全可能做到。第三,实行法律援助免费、减费、垫付等多种形式并用,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加法律援助资金,扩大数量援助案件,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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