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一、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那些
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
4、提存,是指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三、合同的终止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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