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注: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全部的车辆使用年限非营运客车:15年(九座及以下),10年(九座以上)旅游客车:10年营运(非出租)客车:10年20座以上出租车:8年轻货、大货:10年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8年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8年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6年多缸四轮农用:9年正三轮摩托:7-9年其它摩托:8-10年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10年其它汽车:10年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注: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在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注:
(1)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
(3)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注: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温馨提示:
(1)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1],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2)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3)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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