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药购买记录并不应该作为拒绝提供保险保证或侵蚀赔偿权益的主要依据,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其用药购买记录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给予赔偿,这是无法令人信服和具有说服力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地认识到,目前各国各地的医疗保障政策中,确实存在对于持有医保卡的个人可以运用其医保账户余额为家庭成员购买药品或者支付其他医疗费用的规定与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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