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航空犯罪预防是指从总体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可能力量,最大限度地消除产生航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并阻止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客观工作过程。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人的预防,也叫做对航空犯罪主体或主观方面的预防。它是指通过全社会的工作和活动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航空犯罪的思想根源或转变犯罪人主观上已经形成的犯罪意念,从而使航空犯罪行为或结果不再发生的一种预防措施。我们知道,航空犯罪本身是人的一种行为,一般说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起着决定性的控制作用,假如我们通过各方面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弱或消灭了航空犯罪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念,那么航空犯罪行为与结果就会大大减少或消灭,至此我们航空犯罪预防的最终目的也就达到了。可以说,这是航空犯罪预防的上策。
二是对物的预防,也叫做对航空犯罪客体物(指航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特定对象)的预防或航空犯罪客观方面的预防,还有人称其为制度预防。它是指通过防范制度和具体的防范技术措施,暂时或永久性地中止航空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或使航空犯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的一种预防措施。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针对一定的客体物,但由于我们加强了对容易或可能遭受侵害的客体物的防护与保护措施,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大大减少或阻止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以此来达到犯罪预防的最终目的。只不过这一方面的预防比起前一个方面来显得有些被动,但其毕竟也是航空犯罪预防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预防的意义及其可行性
1.犯罪预防的意义
保障民航安全,维护民航活动正常秩序。航空犯罪预防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减少和消灭犯罪。当然,在短时期内要想彻底消灭和摆脱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犯罪也是不现实的,但通过航空犯罪的预防,尽量减少犯罪的发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减少犯罪,在客观上就起到了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从而使民航事业健康稳步地发展。安全是民航活动的核心,没有安全一切就无从谈起,减少和扼制犯罪就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航空活动秩序的正常进行。
2.航空犯罪预防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航空犯罪是可以预防的。主要理由有四:
第一,航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可以认识的。航空犯罪现象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着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且这种规律是可以认识的。当我们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经过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认识和掌握了航空犯罪的这些规律之后,就能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地控制和防止航空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就为我们进行航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第二,社会机制内部蕴藏着抵御航空犯罪的宏大社会力量。航空犯罪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丑恶现象,航空犯罪其危害性极大,不但会造成巨大的物质财产损失,影响国家的形象和声誉,而且往往危及人们的生命。这在一定意义上必然引起全社会对此类犯罪现象的公愤,从而汇聚成一股抵御和反对这种犯罪的宏大社会力量,这就为我们进行航空犯罪预防提供了坚实可行的力量上的保证。
第三,国内外的实践均已证明,航空犯罪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我国多年的航空犯罪预防工作,可以说取得了巨大成就。国际上,几乎所有的国家也在研究和纷纷制定航空犯罪预防战略,试图减少或扼制犯罪的发生,保证社会的安定,保证航空活动秩序的正常化。
第四,迄今人类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航空犯罪预防的一些成功经验、方法和措施。这是我们进行航空犯罪预防的手段上的保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也要逐步改善航空犯罪预防的技术手段,而事实上,目前许多国家已经使用先进的、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航空犯罪预防,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之,我们认为,航空犯罪预防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甚至可以说是对付和战胜航空犯罪的最佳途径选择。从社会成本上来讲也是这样,航空犯罪使社会成本增加,而航空犯罪的预防相对来讲是以较小的社会投入来求得较大的社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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