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称,其与杨某及杨某的儿子小成的户口都在某村。刘某有一处宅基地并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3年,刘某经申请,某村又批给了刘某一块宅基地,但至今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4年6月,刘、杨两家达成协议,将上述两处宅基地私下交换使用,杨某给刘某补偿1.6万元,但至今未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进行了交付,刘某使用批给杨某的宅基地至2007年12月,杨某使用刘某名下的宅基地至2007年12月。2007年12月,因拆迁,刘某居住的杨某名下的宅基地补偿款为29.7万元,已由刘某领取。杨某居住的刘某名下的宅基地补偿款为53.2万余元,已由杨某领取。
刘某认为,刘某名下的宅基地补偿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居住的宅基地补偿应归杨某及小成所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及小成给付刘某23.5万余元。
5月15日8时30分,在顺义法院第2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产权调换房与拆迁安置房区别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二)质量上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
(三)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全文8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