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违约责任有两个要素,一是归责原则,二是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必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一、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两个:违约。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理由。二、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承担具体违约责任时,除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具备的其他要件如下:(1)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有过错。(2)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或可行性。(3)损害赔偿的另外两个要素:损失;违约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3)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上文所述,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例如,《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另外,合同当事人可就免责事由进行约定,当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之时,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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