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经审计后,以其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按照等比(100%)折合成股本,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依法由股份公司承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三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其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十)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的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注意:是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而非评估增值,否则要再行连续运营三年。
二、发起新设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新设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二个以上的发起人以其经营性净资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审计评估后以协商确定后的价值出资,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办法,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三、分立设立
公司分立设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指一家公司分立成一家存续公司和一家派生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保留,只需变更注册资本。
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家新的公司,原公司法人地位依法注销。
分立的最大好处是在符合特殊重组的情况下可实现免税分立。但不管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四、合并设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新设合并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吸收合并要根据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办理,要看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还是非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而且要看重组业务所占原业务的相关比重指标。
对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专门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在该文件中,对不同规模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资产重组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要点如下: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券商和律师应按照发行主体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并申报财务资料等相关文件;达到或超过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拟上市公司重组后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对于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原则上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净资产应不超过重组前净资产的20%。否则,拟上市公司将很难被中国证监会发审委认定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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