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谈婚为由收取彩礼5950元,因剩余彩礼给付时间发生分歧父亲又将女儿介绍给他人。6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周A返还彩礼5950元。
郭某与周A之女周某经双方家长主持谈婚。2005年12月19日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按农村习俗进行订婚并约定由郭某给付周A彩礼12600元。郭某当场给付4900元及红包1050元。因周A之女周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没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双方家长因剩余彩礼的给付时间发生分歧,周A在未告之郭某其表示悔婚的情况下,将女儿又介绍给另一男子谈婚并收取对方的彩礼,同时又拒绝返还郭某所给付彩礼。郭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A之女与原告郭某谈婚收取婚约彩礼后又与他人谈婚且又收取他人彩礼,未与原告结婚。原告郭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彩礼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以支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陪嫁和彩礼归谁所有
陪嫁彩礼一般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父母在登记结婚时赠送给女方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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