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撤销权之法理分析
法律是行为规范,表现为对行为的评价。民法的撤销,自然是对原有法律评价的否定,但并非对原有法律评价的任何否定均为民法的撤销。
法律行为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存在效力问题。行为人实现效果意思,即行为生效,对行为人产生自我追求的约束力。行为人为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确认行为人自我追求的约束力,是法律对行为人权利的确认,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所谓民法的撤销,即行为人否定自我追求的为法律所确认的约束力,使生效法律行为自始不生效,是对生效法律行为的重新评价,是对原来效力的完全否定(法律行为的变更可视为部分撤销)。因此,民法撤销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行为(含准法律行为)、自己行为、生效行为。简而言之,民法撤销是指在现有法律效力内对生效法律行为的重新评价。所谓法律行为生效,就是对行为人发生约束力,不得否定。而撤销就是对此约束力的否定。因此,民法撤销必须有法定事由:即实质上的情事变更。这是法律尊重当事人意志的特殊形式。对无民事效力的行为的重新评价、对事实行为的重新评价,均非民法的撤销。他人行为、未生效行为,均非撤销对象。遗嘱是撤回对象,非撤销对象。合同是间接撤销对象,非直接撤销对象。表意不真法律行为,由行为人决定其效力,实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决定效力之效力待定行为,非撤销对象。
通说所谓效力待定行为,实为侵害私权利之法律行为,受害人可决定其效力,享有决定权,包括追认权、同意权、拒绝权,非撤销权,是第三人决定效力之效力待定行为。善意第三人行为也是效力待定行为,非撤销对象,其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行为人可决定其不生效,不可决定其生效,是行为人不完全决定效力之行为。善意第三人应享有拒绝权,非撤销权。
(2)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完全决定效力之行为。
(3)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效力之行为,但适用善意取得。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之法律行为,应由债权人决定其效力,属第三人决定效力之效力待定行为,非撤销对象。债权人应享有决定权,即追认权或拒绝权,非撤销权。要约之撤销,实为撤回。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违反法理。行为人否定自己行为的约束力,必须有法定事由。现有的法定事由只有赠与意志受到伤害一种,包括受赠人不履行法定债务、约定债务和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情事变更、合同解除之法定事由,实质上相当于撤销权之法定事由。撤销权可单方实现有利效果意思,变动与特定人之法律关系,如在足够长期间不行使,将导致债的关系不稳定,故必须限制其存续期限。此存续期限属除斥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可依不当得利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此时适用消灭时效。撤销权属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撤销权之法理根据是赠与人赠与意志受到伤害,为保证公平,应由法院认定,故当事人应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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