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公司设立登记办理的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核准,对受理人员的受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3、发照,发放营业执照
二、烟台市公司设立登记的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三、烟台市公司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正)(节选)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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