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9年8月19日15时许,上海某电厂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7万余元。经查,这场火灾是由上海电力安装某工程公司加热面班组长陈某某违章作业而引起。
二、事故原因分析
1989年8月19日15时,陈某某带领民工鲁某、郑某在上海某电厂四号发电机组凝汽器上方进行安装凝汽器升泵出口至低加进口管道作业。作业前,陈某某没有作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既没有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是否有易燃物,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火星溶珠溅落的隔离措施。在没有安排他人监护的情况下,就进行点火气割低过管。陈等人切割下长约600毫米的钢管后,又用氧乙炔气割修整悬挂着的那段低过管截面坡口,致使火星溶珠飞溅下落,引燃A组凝汽器水室下方脚手架上的易燃物,烧毁竹笆,继而引燃凝汽器内壁衬胶及水坑中的易燃物,烧毁A组凝汽器内部钛管7000余根及钛隔板,从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7万余元。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此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动火气割作业时,严重违反上海电力安装某工程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对一般动火安全防火的规定,违章作业,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陈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火灾现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67条之规定,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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