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在线预约健康证明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妨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原料和产品进行管理;(二)食品安全监管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五)直接进境食品的餐具、酒具、容器未清理干净的,消毒或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洁、检查的;(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注册产品不符的;(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备案的,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产品配方和标签;(十)特种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报送自检报告的;(1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的餐具、饮水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或者对出厂的餐具、饮水器未按规定检验并附消毒合格证,或者未标明有关内容的按规定单独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卫生防疫机构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继续经营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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