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的法律依据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防城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监督部门组织现场质量鉴定(限5个工作日)
5、监督部门提出鉴定意见(限2个工作日)
6、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限1个工作日)
7、送达、通知申请人(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三、防城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理的材料
1、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2、交工验收报告
3、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4、试运营期间出现的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报告
5、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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