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流程: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然后,要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产证明、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公证机构受理后,会先审核,再出具公证书。最后,当事人领取即可。
法定继承权公证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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