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若某一方当事人仅仅以另一方存在精神上的婚姻出轨行径为由而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很可能他们并无法从法律层面获得法院的明确支持。
这是因为,根据现行的司法规定来看,精神出轨并不被视为能够用以判定夫妻彼此刻骨铭心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一种情况。
然而,当经过我国最高审级法院裁定拒绝了离婚申请之后,倘若双方当事人再次确定保持至少一年以上的正式分离状态,那么在此背景下,任何一方再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法官将有充分的依据和权力批准离婚事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精神出轨的一方并不能被视作构成有责任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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