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综合上面所说的,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是扰乱了我国对考试管理的规定,也会让他人的受到利益的损失,只要实施此行为就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进行判决,轻者处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n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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