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时间:2023-04-13 17:02:53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标题:行政再审申请书

正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编:

再审申请原因:

请求事项:

事实及理由:

1、本案背景说明

2、审判存在的异议(案件存在的异议与我国的相关法规进行对比说明)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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