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您已经对欠债人进行了诉讼并告竣,业主仍未能偿还款项的话,您可考虑向法庭申请支付令。
首先,如果欠债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此提起异议并且也未主动履行支付令内容的话,那么您作为债权人便有权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次,当我院接到此类申请后,将会对您所提交的证据以及事实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且合法无误的话,我们会在接案后的第十五天内向欠债人发出支付令;
然而,若经过审理发现该申请并不成立,我们将依法作出裁决,予以驳回申请。
最后,如果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第十五天内清偿其债务,或致函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而他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履行支付令的表现,您就有资格向本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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