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件,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
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再审之后又发回重审的含义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再审的,对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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