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认定情形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一)注意犯罪集团的特征:人数是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是共同实施某种或某类特定的犯罪,组织较为固定。
(二)注意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是在其中起着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原则上都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这主要是在聚众犯罪的情形中,即刑法明确规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如《刑法》第291条等)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而在具体案件中,首要分子就是一个人的情形下,是不存在所谓主犯的;另一方面,主犯的范围远远大于首要分子,如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外,起着主要作用的骨干分子也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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