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延期的期限最多不允许超出三十个自然日。
同时,申请延期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构主管负责人的严格审批方可实现。在取得批准同意之后,涉案的复议机构有义务告知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以及相关的被申请人,以确保他们能够适时知晓此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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