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享财产与独立所有财产之相关法律条款,兹明确以下内容:
下述财产皆属夫妻双方共有的共有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所有权:
第一,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在内的各种收入;
第二,来自于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之全部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第四,自继承或接受馈赠而来的财产,前提是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项之规定;
第五,其他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上述的共有财产,男女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另有如下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一方在婚姻缔结前就已取得的个人财产;
第二,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从他人处得到的赔偿或者补偿金;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时明确约定仅归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四,一方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
第五,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合理推定仅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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