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未对垂钓活动实施严格性的禁令,然而对于非法渔获行为却是明文禁止的。
然而,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广大垂钓爱好者在自然水域中的行为,我们计划在未来采取以下一系列措施及相应限制:
1.设立特定垂钓时段:
各地需根据不同水生动植物的产卵、觅食以及洄游行为,设定相关的禁止垂钓区域。
换句话说,在一年之中,我们将详细指定哪些月份允许垂钓,哪些月份禁止垂钓。
例如,我们可能会规定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禁钓期,由于广泛认知该时间段是鱼类进行繁殖的关键时刻,因此在此期间,一切野外的垂钓、捕捞等活动将会受到全面的禁止。
2.加强垂钓方式监管:
我们将对过长的垂钓绳索下的多钩式垂钓方法予以限制,对具体的垂钓鱼竿数量,鱼钩数量等也将加以规制,这些具体的措施将会在日后出台的法规背书上得以体现。
3.严格禁止垂钓行为:
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以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为代价的钓具、钓法以及各类辅助探鱼设备、视频装置;严禁使用船只、皮划艇等水上载运工具进行垂钓。
同时,我们也强烈禁止使用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诱饵、窝料及其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外生物饵料作为饵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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