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12条);
2、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13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在公司分红时,可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5条)。
2、在公司增资时,可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35条)
3、可规定除公司法第38条第1-10项确定的职权外,股东会还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范围。(38条)
4、可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40条)
5、可规定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42条)
6、可规定股东会是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表决。(43条)
7、可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44条)
8、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45条)
9、可规定董事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46条)
10、可规定除公司法第47条第1-10项确定的职权外,董事会还行使的其他职权范围。(47条)
11、可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第49条)
12、可规定经理职权。(50条)
13、可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51条)
14、可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三分之一。(52条)
15、可规定除公司法第54条第1-6项确定的职权外,监事或监事会还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范围。(54条)
16、可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56条)
三、国有独资公司
1、可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71条)
四、股权转让
1、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72条)
2、可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76条)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可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形。(101条)
2、可规定公司哪些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105条)
3、可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采用累计投票制。(105条)
4、可规定监事会中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三分之一。(118条)
5、可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20条)
6、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142条)
六、公司财务、会计
1、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具体期限。(166条)
2、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按持股比例分配。(167条)
3、可规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170条)
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1、可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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