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审查类案件依据案件的类型确定编号,例如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一)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二)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复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三)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四)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五)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法院中止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执行标的物系未经析产的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原判决、裁定决定暂缓执行,期限超过3个月或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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