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领域内,对于公交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若其涉及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那么他们有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例如因过失导致他人伤亡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此情况下的公交司机被指控为危险驾驶的概率相较于私人轿车或其他个人车辆的驾驶员而言,要低得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初衷主要是为了惩戒那些在驾驶过程中表现出危险行为的个体驾驶员,如醉酒驾车、超速行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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