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主要体现在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还有就是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
一、简述人身权的分类有哪些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是一种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另一类是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有: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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