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因工伤死亡的,应当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抚恤金不需要申请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家属抚恤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家属抚恤金对有主要生活来源而不能工作的亲属,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限届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一)在职职工。计算和支付的基数是我生命中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的总和。(2)退休人员。计算缴费基数是我生命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算缴纳的基本退休费与退休后国家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3)退休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计算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即:,退休时计算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与按照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之和。(4)国外驻外使领馆人员、外籍非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的原籍公职人员,计算和支付的基数是国内(大陆)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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