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从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司跳槽到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时,陈某在B公司做的20份保单退保。B公司以陈某未与其解约就跳槽,导致大规模退保为由,把他及A公司告上市劳动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判决陈某及A公司败诉,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今年初,A公司和陈某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沈阳劳动仲裁法庭做的裁决书,他们认为,是B公司违约在先。
据了解,陈某2003年与A公司签劳动合同,陈某认为2004年B公司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报酬,陈某据此认为B公司违约。2004年8月,陈某口头通知当时B公司负责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当年9月后没给陈发工资,用的车、住宅也收回。陈某到A公司应聘时交的《承诺书》写着,“此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无合同纠纷。”因此,A公司认为他们招聘中没过错,原裁决书要求他们承担B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是错误的。
劳动仲裁法庭还认定,陈某离职后承揽的20笔保单退保,给B公司造成直接损失122486.15元。陈某诉讼书中提出,据《民法典》及《保险法》,在履行这份保险合同中,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被保险人退保,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不应由第三人承担。
一位保险公司业内人士指出,这起纠纷背后的实质,是保险业的劳动合同签署不规范,执行中存在问题。
他告诉记者,陈某跟B公司签的属于内勤代理合同,应该是公司高级主管,拿的是实工资,不是像外勤合同那样拿提成工资。换句话说,这个人手中应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公司跟他签的合同应是年薪制的代理合同,如果他跳槽,将对原公司形成非常大的影响。
“比方说,你跟一家公司签订一年的内勤代理合同,但半年你就要走了,你必然要带走你手里的客户资源。对于客户来说,他把代理权给了你,他就不在乎你去怎么弄了,你去了A公司,他可能还以为自己的保险在B公司,无论是在A公司,还是B公司,只要他能得到自己的利益,他是无所谓的。”这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B保险公司一位业务主管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只希望通过这件事规范用工制度。这个人原是我们职工,我们两方面在执行合同时都有不妥的地方。”这位主管认为,现在保险业竞争激烈,人才流动也正常,但他表示:“签订的合同应受保护,我们跟这位员工签了合同,但可能双方都不太重视,我希望经历这件事后,我们能完善用工制度。当时他提出解约,只是口头上的,按《民法典》规定,解约必须要有书面的东西,因此我们才认为他有过错。”
保险业急需规范市场
有保险人士告诉记者:“陈某这件事情很典型,现在保险业迫切需要规范市场,需要规范合同,更需要有提高行业责任,保监会的监管也应该更加细化,处罚违规的力度应该更大,这样才有可能改变目前市场当中的这种混乱局面。”
看来,这种情况是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否则,最终很可能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影响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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