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等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未按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房地产等方式偿还本息或给予回报的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除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非法集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集资的,除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量刑应根据每个人在非法集资中的作用和地位来确定;二、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集资,包括未经批准权限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越权审批集资,即集资人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除货币外,还本付息还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指的是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4.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犯罪分子为了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往往与投资者(被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达到诈骗获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如何惩治非法集资行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罚款,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处以罚款,《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除对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给予取缔等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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