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低保人员就业补贴
受理依据:《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财社〔2006〕41号)。
受理条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提报材料:《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就业再就业收入证明。
办事程序及时限: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应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就业再就业收入等材料,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后,送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初审无误后填写《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附件2),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审核,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月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发放给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收费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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