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存的原因
时间:2023-06-05 14:33:08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四)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同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后者负妥善保管义务。

(三)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以下五点:

1、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

3、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

4、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5、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三、合同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的条件

《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机关

目前我国的提存机关的公证机关。

(三)提存的地点和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四)提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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