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或者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单位成为危险物品肇事罪主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违反上述《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危险物品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许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往往都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的,在这些危险物品肇事的事故犯罪中,如果只处罚自然人,而不承认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势必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单位犯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单位实施此类犯罪也无法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难以防止其以后重蹈覆辙,进而难以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这同样也是单位构成危险品肇事罪的现实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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