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一千块算不算犯罪?
时间:2023-08-17 18:00:50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可能构成犯罪。洗钱的金额只是参考,主要看为何种犯罪洗钱,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有犯罪情节的都会被判刑的,如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香港打击洗钱犯罪的主要经验

经过20年反洗钱刑事执法实践,香港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反洗钱刑事执法体系,这套体系的高效运作为香港在国际上树立了反洗钱先锋的形象。

1.尚方宝剑——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律

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执法者手中有锋利的尚方宝剑——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例。这些法例主要包括:1989年生效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1994年生效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2002年生效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等,这些法例将若干与洗钱相关的行为入罪,这些罪行包括: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贩毒得益的财产罪、向其他人披露对财产是代表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罪、对财产是代表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向其他人披露对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罪、对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等近十种犯罪[vi].这些法例中还授权执法者在进行洗钱调查时可向法庭申请发出提交物料令、搜查令、限制令、没收令、充公令、外地没收令等强制性措施。另外,根据有关法例,香港设有专门的摊分贩毒资产委员会,委员会的主席为禁毒专员,委员包括库务局、警务处、海关、律政司及廉政公署的代表。委员会的职能是就每起洗钱案件破获后各方摊分贩毒资产情况做出个别处理。香港与各国政府就没收的赃钱进行分享的做法为跨国合作打击贩毒及洗钱活动扫清了障碍。如2001年香港毒品调查科联同澳洲联邦警队及美国缉毒署就一起洗钱案完成长达十二年的调查后,香港方面没收存放于香港的8300万港元赃钱,香港政府将其中560万和2750万港元分别摊分给澳大利亚和美国政府。上述这些完备的法例为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提供了利器。

2.反洗钱情报机构——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

在《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生效的当年,香港成立了联合财富情报组(JointFinancialIntelligenceUnit),情报组由香港海关和香港警务处人员联合组成,挂靠警务处毒品调查课,负责接受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士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情报组不直接进行可疑交易调查,而是进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储存,并及时将有关反洗钱情报传递给具有调查权的执法机关。另外,情报组还履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开展情报合作与交流,定期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提交的黑名单反馈给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办理汇款代理和货币兑换商的登记、定期举办反洗钱培训讲座等职责。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成立近20年来,为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做出了巨大贡献,大量现行的洗钱行为被通过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发现,为香港有关反洗钱刑事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情报支撑。

3.多元化执法——警务处、海关及廉政公署

多元化执法是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的突出特点,香港具有反洗钱刑事执法权的部门包括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有组织及三合会调查科、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海关及廉政公署。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主要负责对付集团性的贩运、制造、进出口毒品活动,反洗钱刑事执法是其工作重心之一。1989年《贩毒(追讨得益)条例》通过后,毒品调查科即成立反洗钱调查组专门致力打击与贩毒有关的洗黑钱活动,仅在当年其调查的一起毒品洗钱案件中香港法院就判决没收黑钱近一亿六千五百万港币。有组织及三合会调查科的反洗钱调查组于1994年成立,专门负责打击与有组织及严重罪案有关的洗黑钱活动,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生效后,其职责扩大到调查恐怖融资(TF)。2004年1月,警务处将毒品调查科与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分别领导的两个反洗钱调查组合并,辖下设4个小组,分别负责调查有关贩毒的洗黑钱和恐怖分子筹资的活动,以及与有组织及严重罪案有关的洗黑钱活动,第3个为联合财富情报小组(JFIU),第4小组为调查支援小组,专责为调查及情报分析人员就有关财务及会计分析提供支援。另外,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海关、廉政公署也分别在各自的刑事执法领域从事有关的反洗钱刑事调查。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与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联合破获了一个在广东、福建及香港多地运作的洗钱集团,该集团每天将数千万港元巨额现金从大陆走私到香港进行清洗,其中相当部分款项被怀疑是大陆不法商人逃税或其他犯罪所得的收益(包括赖昌星走私集团的资金),清洗赃钱数百亿。

4.腾飞的翅膀——良好的国际执法协作

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效果颇佳的又一原因是其高度注重反洗钱国际执法合作。早在1990年香港就加入了全球反洗钱领域最具影响力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01年7月,香港禁毒专员被选为FATF组织2001至2002年度主席。此外,香港还参加了打击清洗黑钱亚太小组(APG)、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EGMONTGROUP),并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多国签订《刑事法律互助协定》。目前,高水准的国际执法协作使得香港在反洗钱刑事执法方面享有较高的国际威望,在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中屡创佳绩。如2002年英国国家罪案调查局在针对英国一个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行动中,在当地拘捕逾20人。香港毒品调查课参与该项行动后,积极协助英警方分析及搜集情报,追查黑钱流向,并在香港突击搜查多个犯罪地点,最终取得重要线索及证据,协助英方破获了英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清洗黑钱案,该集团通过香港等地清洗至少1千万英镑黑钱。再如,2003年日本东京警察厅开始调查山口组下属名为五菱会的高利贷集团,该集团在日本购买至少价值90亿日元(约港币6亿4千万元)的不记名债券,然后将债券兑换成现金,随后由日本电汇至香港等地进行清洗。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于当年年底介入调查,积极协助日方分析线索及搜集重要证据,在港方的大力支持下,日本方面成功起诉了这起日本历史上最大的洗钱案,四名集团主要成员被定罪,并罚款3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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