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4)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一、持械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
(2)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3)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5)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
(2)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3)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3、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1)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条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
(2)依第一百四十一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4、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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