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第三者强制险限额的确定方式: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
3、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行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6万元赔偿。
除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者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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