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什么时候领取提存物的
时间:2023-07-07 20:53:16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权人什么时候领取提存物的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法典里的提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要求

提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

由于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提存方能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三、提存机关有哪些

提存机关在中国有公证处。

《提存公证规则》中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n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n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n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n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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