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夏市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附件1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临夏市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审查受理
3、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组织专家现场检查验收
5、申请人对现场检查验收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
6、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整改情况
7、检查组组长审核整改报告并提交
8、公示现场检查验收结果
9、审查决定
10、制发并送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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