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凶宅指的是曾经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基于我国社会的传统习俗,使用者往往会因房屋内发生过自杀案件而产生消极心理影响,且部分购房者不愿意购买发生过自杀事件的房屋,导致此类房屋交易价格受到相应折贬。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基于该原则的要求,卖方应主动核实并告知可能会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凶宅”情况。“凶宅”的成立应当符合:
1.存在房屋内有人死亡的事实;
2.房屋内人死亡的事实须是非正常死亡。
律师补充:
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卖房者应主动披露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强制性规定,但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凶宅”虽非法律术语,但“凶宅”客观上产生消极影响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公众的习惯,故不应简单视为“迷信”思想予以否认。基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影响买受人的购房意愿,也对房屋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出售人应当予以如实披露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若出售人在缔约期间未能如实告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购买者多主张否定合同效力(包括解除)并要求返还购房款,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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