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晚期病假条诊断内容能否作为请假依据?医疗期有病假条被辞退如何处理?
时间:2023-12-14 04:07:53 1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孕晚期病假条诊断内容能否作为请假依据?

孕晚期病假条诊断内容能作为请假依据,在这个病假条当中,需要写清楚的内容就是,建议休息的时间,以及因为什么样的原因所导致的,要请病假。

孕妇开病假单,要求休息。在没有医学需要的情况下,医生是不建议休息的。怀孕晚期不是不能上班,而是不建议上夜班,正常班是可以上的,可以调整较轻的工作,但不建议休息。所以如果,孕妇要求开假条,需要孕妇签字。

二、病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如果要请病假的话,肯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当中的规定来完成的,通常状况之下,医院所出具的诊疗证明以及建议休息的时间诊断内容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可以依据医院所出具的专业诊断内容,然后向用人单位请病假。

三、医疗期有病假条被辞退如何处理?

员工生病期间被辞退的可以向劳动仲裁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处理,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员工在病假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辞退员工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但对于生病正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非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不得辞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辞退。

四、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病假期间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劳动者生病期间,也就是所谓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但是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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