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因病人明显人身伤害造成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患者: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缺失;
3,单眼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全麻后需内镜下清除;
6,口周及面部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上颌后牙拔除时需将牙根或异物移入上颌窦;
8,组织器官损伤轻微,修复后无功能障碍;
9,拇指远端1/2缺损;
10,除一只手拇指和食指外,两指近端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只脚远端指骨丢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内异物已被包裹,无需手术切除,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致组织坏死。结果表明:成人体表面积大于2%,儿童体表面积大于5%;15。剖宫产造成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导致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按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贴: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4。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计算。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残疾程度和年平均生活费用,最高赔偿期限为自残疾认定之日起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年。
6。伤残设备费:因伤残需要补偿设备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按通用设备费计算。
7。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在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之前,由死者或者残疾人实际赡养的,按照其户籍或者住所的最低生活标准计算。不满十六周岁的,提高到十六周岁。年满16周岁不能工作的,扶养20年;年满60周岁的,扶养15年;年满70周岁的,扶养5年。
9。交通费:根据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计算,凭凭证支付。
10。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和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凭证支付。11。精神损害抚恤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死亡的赔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伤残的赔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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