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有夫妇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径直向负责之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际,理应积极进行调解工作;
然而,倘若感情确实已出现裂痕且经过调解依然无法得以修复,此时应当依法批准离婚。
若您的配偶不幸被确诊罹患癌症,此种情况可视为“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之情事”,原因在于疾病往往易引发夫妻间信任、沟通及支持等层面的种种困扰,进而对婚姻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若是经由法庭认定在此境况下夫妻之间感情已然崩毁,而调解工作亦未能成功修复这种关系,那么法庭或许将依法认可其离婚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最终裁决时,法庭将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情感状态、治疗进展、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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