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肇事车辆、嫌疑车辆、当事人的车辆牌照和驾驶证,但应当出具证明临时拘留。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天。交通事故保险的索赔期,是指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间。这两个时期在保险条款中的表述如下:
1。《机动车保险条款》(2000)第2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保险人要求的证明事故原因、性质的各种必要文件,事故责任划分及损失认定。第三十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拒绝赔偿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偿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自承运人、收货人进行货物运输之日起180日内,未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并提供必要单证的,应当自愿放弃权益事故签证。
3。一些人身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的通知也作了类似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或者5日、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10日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勘探和调查费用。索赔时效期间,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的期间。《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的,该权利消灭保险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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