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侵害的形式具体包括了几种
1、暴力型性侵害。
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
2、胁迫型性侵害
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3、社交型性侵害
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
4、诱惑型性侵害
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
二、强奸致人死亡怎么定罪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强奸致人死亡的应当定强奸罪,致人死亡只是一个加重结果,只是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不影响定性。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强奸后,又故意杀害被害人,则应当强奸和杀人数罪并罚。
三、强奸致人死亡是不是要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要看是怎么致人死亡的。如果是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事后被害人羞愤自杀的,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到性侵害,其实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强奸,当然强奸属于性侵害中的一种,但除此之外还有猥亵等等情况的存在。而现实中,基于行为人性侵害情况的不同,最终认定的罪名不一样,而之后给予行为人的处罚往往也是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我国刑法中就规定了对强奸犯罪的处罚是要比对猥亵罪的处罚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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