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若是存在欺诈的行为,其实常见的都是开发商对购房者有欺诈,此时要是属于法定的欺诈情形,也就是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当中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的反馈。而在不存在法定欺诈情形的时候,一般只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赔偿损失。
一、开发商欺诈行为有哪些
1、在销售现房的时候,如果开发商把伪劣的房屋当做优质的房屋销售就属于欺诈行为。
2、开发商用合格的房屋当做优质工程从中骗取优质工程加价。
3、在销售房屋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房屋不能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
4、虚标清盘价、最低价等欺诈的价格销售房屋。
5、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冒充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6、采取了聘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的销售诱导。
7、采用了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大众媒体对自身的商品房做了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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