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自首并退赔量刑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1、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3)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2、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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