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根据共犯人的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
根据共犯人的分工: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
我国主要是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分工进行分类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即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类。
(1)主犯三种
A、在犯罪集团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
例:甲是某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如果乙有一次强奸行为,那甲不用负此刑事责任。如果乙有两次背着甲的抢劫行为,那甲要对这两次抢劫负刑事责任。
B、共同犯罪里面起主要作用的。
C、聚众犯罪里边起主要作用的(必须是多人为首要分子的情况下)。
注意:法律规定的有的聚众犯罪中,只处罚首要分子。
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这个首要分子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是一般主体,就是说在有些聚众犯罪里面,法律上规定只能是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他虽然是聚众犯罪,但这种聚众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由于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不发生主犯的问题。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这句话是对还是错?错的。因为聚众犯罪有的情况还要求首要分子才能构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就不发生共同犯罪了,既然不发生共同犯罪,就无主犯,从犯之分了。
另外,首要分子必然都是主犯,这句话也是错的,也要考虑到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有可能只有一个人,就无所谓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从犯之分了。
主犯的刑事责任:
79年的刑法规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而97年的刑法条文没有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的主犯按照他参与的,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的犯罪负责。
例:甲纠集乙等五人成立了天龙会,自封天龙王,甲要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乙等三个人就在三个月里抢劫了六次,杀死一人,重伤三人。上述的罪行甲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甲参加了其中一起抢劫的案件,对杀人的,重伤的,他都不知道。问甲应当要负哪些责任?这种情况下,甲要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行为负责,而其他人,参加了杀人的,对杀人负责,参加了重伤的,对重伤负责。
(2)从犯二种
A、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他是实施了分则客观方面的行为的。
B、一种是辅助作用帮助犯,虽然没有实施刑法分则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他事前通谋,帮助踩点,或事后转移销售赃物,那么,这就属于帮助犯。
注意:没有不存在主犯的从犯
从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甲乙丙三个人盗窃了三万块钱,甲是主犯,分了两万,乙和丙是马仔,一人分了五千,他们是从犯。刑事责任怎么算?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从犯是在三万块钱的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说只对那五千块钱负责。
(3)胁从犯
1、胁从犯只包括被胁迫的,不包括被诱骗的。
2、刚开始不情愿,后来积极肯干,这时可作主犯
3、胁迫有程度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犯的成立成件:
第一、教唆的对象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要求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人本人无实行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要有教唆的故意。
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说,不存在着间接故意,这句话对不对?是对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里,那么,在教唆未遂这种场合里,就不可能存在着间接故意。
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作伪证等。
注意:
1、实行过限问题
实行过限就是被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超过了限度,或者没有实施教唆行为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只对自己教唆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实行过限的那部分由被教唆者自己承担。
2、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发生竞合的问题
教唆行为是总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是分则规定的,如:我既教唆你去偷,然后我自己也一起去偷,那这种情况,我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司法实践这个人就是主犯。
3、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发生竞合的问题
如:我既教唆你去实施犯罪,又帮助你实施犯罪,那就是教唆和帮助行为发生竞合了,那竞合的情况就是按照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那我应当是处于教唆犯的位置。
4、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发生竞合的情况
行为人既教唆别人实施犯罪,然后又告诉别人实施犯罪的方法,有两种情形:
(1)同一犯罪内容如我教唆你去偷,然后又告诉你如何去掂包,那么,按照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2)不是同一犯罪内容如我既教唆你去偷,我又传授了你抢劫的犯罪方法,那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教唆罪名按照教唆的内容定罪
一般教唆被教唆人犯什么罪,教唆人就定什么罪,如教唆别人抢劫就定抢劫罪(教唆),教唆别人杀人,那定故意杀人(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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