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联厂洗白病死猪,肉质质量安全如何保障
时间:2023-04-22 08:44:04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佛山市肉联厂被曝出有“洗白”死猪的现象。本该在正规屠宰场无害化车间被无害化处理的这些病死猪,居然从屠宰场里悄悄流出,还有一些病死猪,盖上检疫合格的标签,流入了广州、佛山等地的市场猪肉档,每天流向市场的病死猪肉,竟达数千斤之多!要想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出,利益是核心,对人的管理是关键。因为在很多事件中,不合格产品的流出原因就在于生产和检验这两个环节。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十一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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